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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轻度疾病、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包含110种重度疾病,赔付100%基本保额。
重度疾病额外给付50%的基本保额。
包含30种中症疾病,赔付60%基本保额,赔付1次,累计赔付3次,不分组,无间隔。
包含43种轻度疾病,赔付30%基本保额,赔付1次,累计赔付3次。
20种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,额外赔付150%基本保额,第30个保单周年零时后额外赔付100%基本保额。
10种罕见疾病额外赔付200%基本保额。
第二次赔付120%基本保额;第三次赔付130%基本保额;第四次赔付150%基本保额。不分组,间隔期1年。
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,赔付100%基本保额。
18周岁之前,按已交保费、现金价值两者取较大者给付保额;18岁之后,给付100%基本保额。
重度疾病、重度疾病、轻症疾病、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或者身故、高度残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