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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第(1)至第(7)项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“身故或全残保险金”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包含110种重大疾病,赔付100%基本保额;18岁之前确诊,可额外赔付50%保额。
包含43种轻症疾病,赔付30%基本保额,可赔付3次。
包含30种中症疾病,赔付60%基本保额,可赔付2次。
若首次确诊,3年后再次确诊,赔付100%保额。
1、第二次确诊重疾,可赔付120%基本保额;
2、第三次确诊重疾,可赔付140%基本保额,间隔期1年。
重疾、中症、轻症。
计划一:现价价值或已交保费,两者较大值。
计划二:18岁前,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两者取较大值;18岁后,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