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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、中症疾病、轻症疾病,或身故、全残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110种重大疾病,给付1次。给付已交保费、现价、基本保险金额三者取大,给付后合同终止
45种,4次,不分组无间隔,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%。
30种,2次,不分组无间隔,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%。
18岁前,给付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;18岁后,给付基本保险金额、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者。
被保险人首次罹患轻症疾病、中症疾病豁免余期保险费,被豁免的保费视同已缴纳
20种特定疾病+8种罕见疾病,25岁前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