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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、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,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:
1、未满60周岁(不含60周岁生日):基本保险金额的150%。
2、已满60周岁(含60周岁生日):基本保险金额。
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%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。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,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。
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%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。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,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。
确诊中症、轻症疾病,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
同的各期保险费。
1、未满18周岁(不含18周岁生日):已交保险费。
2、已满18周岁(含18周岁生日):基本保险金额。
确诊重大疾病,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。
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/二次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。